首尾條文

一、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一○
    四四六八二號函核定「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二年中程計畫」修正為
    「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三年中程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,補助
    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相關事宜,特訂
    定本要點。
十一、本要點作業流程圖如附錄。